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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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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诉讼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协调和案件开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本规则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应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不属于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执法大队长、分局长、镇(街道)内设局室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和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应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行政应诉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装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人员培训、旁听庭审、重点疑难案件研讨、案件汇总分析等制度,不断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诉能力。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十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以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负责办理应诉事务。
第十二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对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区政府应当履职而没有履职,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主管该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局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作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区政府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单独成为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作出被诉原行政行为或被诉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复议机关做好应诉工作;
(六)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由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单位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起诉状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签收法律文书:
(二)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三)依法调取相关案卷材料,收集、整理、补充证据;
(四)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五)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六)组织出庭应诉;
(七)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文书签收人,支持、配合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各镇(街道)由党政办、综合办负责本地区的法律文书签收工作。
文书签收人应当密切关注诉讼文书送达信息,与案件承办人、代理律师做好诉讼文书交接工作,避免出现诉讼文书漏签、不及时签收、不及时交接流转等情况。指定签收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参与分管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开庭前向被诉行政机关汇报案件的准备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答辩思路、证据准备等。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通过在线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经内部审核的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 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报备制度,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七日内,将有关案情及应诉承办情况向区司法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名单,通报区司法局。不符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的,应当按照区司法局用户建议调整出庭应诉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
(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应诉人员应当在其权限内积极配合,无权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诉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行政行为单位主动纠正其行政行为的,还应书面告知复议机关。
第二十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生效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二)认为应当上诉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用户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 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应诉材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作出后,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庭审情况及判决(裁定)结果向区司法局报备。
第三十二条 报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用户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职等属于败诉情形的,报备报告还应包括剖析败诉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及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司法用户建议反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诉讼报备制度执行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考核范围。
第三十四条 对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深入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
(五)对人民法院的司法用户建议书,不按规定期限书面反馈或者落实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