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国有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三)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所有权权益;指导和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四)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决定全市国有资产重大产权变动行为,确定企业改革方向,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决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向市属企业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确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人选;
(七)决定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安排;决定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收益的分配方案;
(八)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直属企业的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年薪总额;
(九)发布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市政府下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的规章制度、办法等,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和报告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运作状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重大的合并、分立、清算、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提出用户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六)依据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规定,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七)依据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保值增值、社会贡献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考核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八)依据财务总监、监事会的管理办法负责对财务总监、监事会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
(九)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指导和推进企业的内部审计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强企业财务和法制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属国有公司
第九条 市属国有公司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以产权(股权)为纽带关系进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组织。
第十条 市属国有公司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市属国有公司作为所投资各类企业的出资主体,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营运效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市属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及公司章程享有决策、资产收益、经营者选择、管理和考核等权利;
(三)市属国有公司应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定期报告国有资产营运、管理和效益情况,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四)市属国有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向其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用户建议;
(五)市属国有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向其国有参股的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市属国有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国有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办依法核定,并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企业依法设置管理层。管理层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成。管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总监以企业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参与拟定企业经营重大计划、方案,参与资金使用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决策活动,并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中的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批,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发行债券;
(四)年度投资计划;
(五)重大产权等变动;
(六)协议转让低于评估价的产权(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
(七)向境外投资;
(八)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办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核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增减立即注册资本;
(二)下属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国有股权变动;
(三)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处置房产、土地及其他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捐赠公司资产;
(六)涉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七)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办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办备案:
(一)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下属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三)企业内部分配方案;
(四)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五)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
(六)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办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镇、开发区所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涉及上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向所在镇、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依法应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负责按规定逐级向股东方报告,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参股企业除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事项未报批的,根据情况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委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集体)资产,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