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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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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1号)《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4〕7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机制,评审结论作为有关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依据,以及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经审定批复后,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限额,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建设项目概算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协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由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台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平台采购产生。
评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廉洁、节约的原则。评审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依法举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安排的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三)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以及招标预算等合规性审核;
(四)建设项目有关在线咨询、勘察、设计、土地征用、征收搬迁、 管线迁移、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审核;
(五)建设项目平台采购的执行情况审核;
(六)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八)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九)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十)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审核;
(十一)政府安排的其他评审工作。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评审分为全过程各环节评审和部分环节专项评审;
(二)评审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和委托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区、镇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年度评审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并抄送评审中心。评审中心根据区、镇两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评审项目及评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年度评审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向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申请并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评审中心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委托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协审,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完成协审任务后向评审中心出具协审初步报告;
(四)评审中心出具评审初步报告,并就评审初步报告与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交换意见,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中心根据评审初步报告及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收到评审报告,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出具批复意见,并做出处理决定;
(七)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执行批复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评审中心对相关评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可依法决定暂缓下达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评审情况,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评审中心、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年度评审项目,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对纳入年度评审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评审申报;
(三)负责协调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根据评审报告,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督促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社会中介协审单位支付评审费用;
(六)区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评审项目及评审计划,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完整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向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评审用户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评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用户建议;
(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社会中介协审机构进行协审工作,对社会中介协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考核管理;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在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建设项目预算、年度评审计划和建设项目进度计划提出评审申请,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隐匿,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评审初步报告予以确认。若对评审初步报告持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日期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应及时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独立、公平地开展协审工作,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协审报告,并对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协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报告;
(三)定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四)除按合同约定收取协审费用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评审工作。
(一)审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依据评审报告进行批复,对纳入评审范围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复;
(二)住建、交通和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加强对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应充分考虑评审意见,对纳入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不得组织招投标;
(三)审计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并对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评审效力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住建、交通和水务部门监督和管理项目招投标以及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不得随意调整。在建设过程中确因功能要求、技术、水文、地质、法律法规调整等客观条件变化致原设计方案调整、施工方案调整或增减工程内容而引起投资额变化的工程变更,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等有关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政府第32号令《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代建)、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在线咨询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可用户建议审批、住建、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协审报告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用户建议住建等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并终止其协审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及社会中介协审机构管理考核文件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201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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