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房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实施业主大会规程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办[2005]30号)精神,保障各物业管理区域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现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归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
二、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议筹备经费具体金额,标准为总建筑面积x0.5元/平方米,由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接管前划拨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三、会议筹备费用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共同签字后,在会议筹备经费中列支。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经费用途。
四、业主大会成立后,会议筹备经费如有余额,仍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作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具体用途由业主大会决定。
五、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会议筹备经费余额划拨给接管物业管理企业。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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