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政办〔2007〕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经济开发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转发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6]179号)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收缴工作,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对已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收取年租金和年收益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缴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的对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精神,对2001年7月我市经营性土地实行公开交易制度以前已改变土地用途,且土地使用者未申请一次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及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制度实行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的,按年度收取土地年租金;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则按年度收取土地年收益。
二、全市土地等级范围
根据土地分等定级有关规定及市场实际成交结果,暂定我市各镇(区)的土地等级范围(具体标准见附件),并将其作为收取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的依据。本次公布的土地等级仅适用于收缴年租金和年收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等级范围将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收缴办法
(一)征收范围。以本意见实施之日为界,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国有行政划拨、出让建设用地,凡已改变用途的,除按吴政发〔2006〕179号文件规定可以一次性完善土地手续的项目外,必须缴纳土地年租金和土地年收益。
(二)征收时间。国有行政划拨、出让建设土地已改变用途的(含出租后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者,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按照已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年租金和土地年收益。
(三)征收标准。
1.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的标准。根据我市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认定,参照苏州市已调整后的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标准,确定我市各镇(区)年租金和年收益收取标准为:
(1)土地年租金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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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用途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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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 |
52 |
36 |
2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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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运输、 仓储 |
4.7 |
2.7 |
1.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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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地 |
3.3 |
1.8 |
1.1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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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适用范围 |
松陵、盛泽一级(即原老商业区) |
松陵、盛泽二级 |
松陵、盛泽三级、四级,汾湖、同里、震泽、平望 |
松陵、盛泽五级及以外地区,七都、桃源、横扇 |
(2)土地年收益标准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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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用途 |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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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改变为商服用地 |
34.5 |
24 |
16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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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矿用地以外的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商服 用地 |
32.8 |
22.9 |
15.3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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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改为商服用地 |
20.8 |
13.7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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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适用范围 |
松陵、盛泽一级(即原老商业区) |
松陵、盛泽二级 |
松陵、盛泽三级、四级、汾湖、同里、震泽、平望 |
松陵、盛泽五级及以外地区,七都、桃源、横扇 |
2.土地面积和不同楼层年租金、年收益修正标准。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为了平衡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年收益标准,对不同容积率的宗地进行修正,以确定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标准。
(1)不同楼层的容积率修正系数为:平房建筑为1.0,二层楼房建筑为1.3,三层楼房建筑为1.4,四层楼房建筑为1.5。
(2)不同楼层的土地年租金、年收益所占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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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及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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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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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楼房 |
76.9%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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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楼房 |
71.4% |
21.4%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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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楼房 |
66.7% |
20% |
6.7% |
6.6% |
(四)征收程序。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包括出租后改变用途的),必须按宗地到所在地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缴纳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领取《国有土地临时改变用途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
四、加强土地收益管理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工商、地税、城管、环保等部门领导组成的土地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土地资产年租金和年收益收缴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各镇(区)都要成立以常务副镇长(分管主任)为组长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土地年租金或年收益缴纳情况列入年检、年审通过与否的重要条件。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是政府的土地收益。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年租金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管理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规定的通知》(苏府办[1998]61号)精神,严格限定减免对象、减免范围,规范减免程序。土地年收益不得减免。国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土地出让金管理方式收缴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市财政与各镇(区)土地年租金和年收益的分成比例,参照经营性用地出让政府留存办法比例执行。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发生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从源头上严格审查,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房产、国土部门不得按新用途进行房产和土地登记。产权登记用途和实际不符的,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五、通过流转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年收益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上述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