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和城市群内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简单来说就是"城市群内落户资格互认"。苏州率先明确提出人才落户社保互认的具体方法,是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重大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充分彰显苏州开放包容和广纳贤才的决心。
相关条款:《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仅适用于人才落户业务办理。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才落户的,应当提供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人在江苏省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