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