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吴行复第10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卫,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料不予立案,于2020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查处并给予书面处理结果和应得的举报奖金。
申请人称:其在2019年9月16日通过中通快递邮寄了一封举报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信函和相关证据给被申请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在9月17日已签收此快递。此后,被申请人曾经打过几次电话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由于案件复杂,需要上级部门处理,所以需要延期回复。但是一直到2020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都没有对此举报作出任何处理结果给申请人。申请人被逼无奈,在2020年5月13日拨打0512-12345投诉建议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5月28日,苏州市12345使用电话0512-12345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作出不子立案的决定,具体理由没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懒政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严重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申请人以个人名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复。再根据2020年1月1日之前仍生效中的《食品药品投诉建议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申请人的举报显然不属于《食品药品投诉建议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无缘无故拒绝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且不受理举报也不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属于严重的懒政和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举报信、产品照片、快递单及查询记录;2.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申请人所称的不予立案决定,此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进行了罗列,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举报事项已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予以立案并通过录音电话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后续申请人多次通过12345热线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被申请人也多次进行了答复,并再次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申请人所称的不予立案决定,也并未通过12345热线告知其不予立案,该被复议行政行为不存在,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对于涉案举报事项已依法予以中止调查,该案尚未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审理尚未终局。
2019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被申请人辖区内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冲剂固体饮料的配料表中显示该产品添加了多种菌种,但未在标签中标注不适宜人群,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当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9月24日通过录音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立案情况。经调查,某科技公司为该涉案益生菌冲剂固体饮料的生产商,涉案包装上配料表显示,该产品配料中添加了乳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等多种杆菌,而该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且根据该公司的制剂产品批生产记录显示,该公司在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中确实添加了上述多种杆菌。
由于在此前其他举报人已就该相同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于该类共性案件是否构成违法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已于2019年8月20日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请示,以期上级机关作出相关解释或者确认,但至今尚未有相关批复。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1月18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该案调查程序,并于11月21日通过录音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相关办理进度。
申请人后于2020年1月5日及5月13日通过12345热线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该案件办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及6月3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将案件办理进度多次告知,申请人已明确表示知晓此案件已依法予以立案,且尚在中止调查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申请人所称的不予立案决定,被复议行政行为并不存在,且被申请人已多次告知申请人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进度,该案现今仍在中止调查中,尚未重新启动调查程序,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复议性。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举报信、产品照片;2.企业登记信息;3.卫生部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4.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制剂产品批生产记录;5.关于含有嗜酸乳杆菌成分的食品是否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问题的请示、快递单及邮寄查询;6.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中止调查)、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8.社会综合治理案卷信息表、案卷办理进度、关于举报我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关于投诉建议我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9.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冲剂固体饮料添加了多种菌种,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金。9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于9月24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9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之前,被申请人已收到相同的举报,为了能够准确定性,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19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含有嗜酸乳杆菌成分的食品是否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问题的请示,但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批复。为此,201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并于11月2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继续办理。2020年1月5日、5月13日,申请人先后通过12345热线要求被申请人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被申请人先后于1月9日、6月3日向区联动指挥中心作出答复,说明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信、产品照片、快递单及查询记录;2.身份证;3.企业登记信息;4.卫生部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5.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制剂产品批生产记录;6.关于含有嗜酸乳杆菌成分的食品是否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问题的请示、快递单及邮寄查询;7.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中止调查)、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9.社会综合治理案卷信息表、案卷办理进度、关于举报我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关于投诉建议我局行政不作为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何适用法律产生分歧,于是向上级部门请示,但是上级部门尚未批复。为此,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继续办理。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另外,被申请人向区联动指挥中心作出的两份答复内容均为已立案和中止调查,未表示不予立案。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