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吴行复第9号
申请人:陆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慧,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卫,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关于其举报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的答复,于2020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2月27日其在天猫某食品专营店(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2包黄油,收到商品后发现此产品不是黄油却叫做黄油,根据执行标准GB15196里人造黄油定义,此产品为人造黄油,而黄油(奶油)的定义在国标GB19646里,所以把人造黄油产品叫黄油为虚假内容,不符合GB7718里"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和食品安全法71条标签内容不得有虚假。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其3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此事,被申请人于3月3日作出立案,5月26日作出答复:该产品已在显著位置标明"食用油脂制品",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这个答复是错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事实不清。第一,既然立案了,最后答复应该是告知因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撤案啥的。第二,实际厂家当地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3月份时候处罚了厂家。第三,被申请人说在显著位置标明"食用油脂制品",可能厂家用了特殊手段,只让被申请人这种有特异功能的执法机构看到,消费者看不到。其次,即使显著位置标了,在这个跟黄油不相关的产品上标黄油,就是虚假内容。人造黄油和黄油是2个食品,这个希望被申请人去学习下,根据执行标准GB15196里人造黄油的定义,此产品为人造黄油。而黄油(奶油)的定义在国标GB19646里。就像代可可巧克力的产品上标巧克力是虚假内容,违法的。还有比如人造肉,不能因为标了大豆蛋白制品,就可以同时标注牛肉2个字一样道理。或者用鸭肉做的肉卷,难道标了肉制品,可以同时在旁边标牛肉卷?被申请人用虚假内容混淆消费者,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7718里"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和"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和食品安全法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所以,显然这款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7718和食品安全法71条的,被申请人的答复事实不清。其次,支撑被申请人答复的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显然没有取证商家之前销售的产品,也许被申请人等到5月份才去检查,虽然标不标食用油脂制品、标了黄油都是虚假内容,但还是对被申请人取证有疑问,是否收集了商家的进货台账、网店的消费者评论图、消费者早期和现在的产品图、现场检查照、询问笔录,甚至发函给厂家当地协查等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2.订单详情、食品照片;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基本事实。
2020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0年2月27日在天猫某食品专营店(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包黄油,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为人造黄油,并非黄油(奶油),认为该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经查,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为该涉案产品委托生产商及销售商,山东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为受托方,代为加工涉案产品。涉案订单交易快照的详情页面中已标明涉案产品为无盐植物黄油,且申请人曾与涉案商家客服人员沟通,客服人员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产品为植物黄油。涉案产品实物包装中间标有"FreshMargarin无盐黄油"字样,左下方标有"500gNETWT食用油脂制品"字样,背面标签标注其品名为"某牌子无盐黄油(食用油脂制品)",产品类型为食用油脂制品,产品配料为精炼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此产品标准号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3.2规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2.3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配料表显示该产品主要原料为精炼植物油,该产品并非为黄油,系人造黄油,是一种食用油脂制品。涉案产品包装左下方显著位置已标注有其为"食用油脂制品"字样,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其品名时也已注明该"某牌子"无盐黄油为食用油脂制品,并将该产品类型标注为食用油脂制品,涉案产品标签已真实反映了该产品属性。同时,涉案订单交易快照的详情页面已标明涉案产品为无盐植物黄油,涉案商家也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产品为植物黄油。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销售者,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销售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产品,申请人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予以销案属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建议举报,当日予以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依据不足,涉案违法行为不成立,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作出销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涉案举报答复告知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举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或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订单详情、食品照片;2.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黄油代工协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3.天猫网店截图、订单截图、聊天记录详情;4.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立案信息;5.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处理结果信息;6.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0年2月27日在天猫某食品专营店(苏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包黄油,收到商品后发现此产品为人造黄油,并非黄油(奶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并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立案信息。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标签虚假的内容,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属实,于5月22日决定销案,并于5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订单详情、食品照片;2.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黄油代工协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3.天猫网店截图、订单截图、聊天记录详情;4.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立案信息;5.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处理结果信息。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4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19646-2010)3.2奶油(黄油):以乳和(或)稀奶油为原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2.3人造奶油、人造黄油:以食用动、植物油脂及……为主要原料。
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正面左下方标注"食用油脂制品",背面品名为"某牌子无盐黄油(食用油脂制品)",产品类型为"食用油脂制品",配料为"精炼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产品标准号为"GB15196-2015"。另外,天猫网店涉案产品照片边上标注"某牌子无盐植物黄油",网店客服在与申请人聊天时也告知申请人涉案产品是植物黄油。因此,被举报人已清楚表明涉案产品是人造黄油,即食用油脂制品,而不是奶油(黄油),涉案产品标签不存在虚假内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销案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陆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