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吴行复第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建议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回应告知。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建议信时,书面上有请求责令被投诉建议方赔偿说明,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建议案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建议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建议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建议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建议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办结该投诉建议。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建议损失赔偿方面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应告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作出回应告知。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举报投诉建议信、产品照片、购物小票、账单详情;2.关于举报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理的回复、举报奖励通知书;3.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建议材料后依法组织调解,因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故本案不存在不作为。
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建议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含有医疗用语的松花蛋、咸鸭蛋,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购货款十倍赔偿,并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费。该请求属于行政调解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建议。本案中,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接受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吴市监松〔2020〕第111101号《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11月13日签收。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投诉建议不作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建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020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建议。2020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愿意赔偿,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建议内容进行了调解,不存在投诉建议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投诉建议单、举报投诉建议信、产品照片、购物小票、账单详情、信封;2.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3.被投诉建议人出具的拒绝赔偿调解的意见;4.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决定书;5.送达回证、邮件查询结果。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建议信,称其于2020年9月11日购买的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某某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蛋、咸鸭蛋的包装标签暗示具有治疗功效和保健作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6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建议人退还申请人购货款十倍赔偿,并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费等。被申请人于10月10日收到。10月15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了投诉建议。11月9日,被投诉建议人出具了拒绝赔偿调解的书面意见。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吴市监松〔2020〕第111101号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13日收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建议单、举报投诉建议信、产品照片、购物小票、账单详情、身份证、信封;2.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3.被投诉建议人出具的拒绝赔偿调解的意见;4.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决定书;5.送达回证、邮件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建议人。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建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建议人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建议信,10月1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了投诉建议,11月9日被投诉建议人出具拒绝赔偿调解的书面意见,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投诉建议受理、告知、调解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