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吴行复第27号
申请人:代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欢,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局长。
第三人: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工作职位是公司经理,是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含车间)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及车间及机器运转,公司是生产型企业,申请人也需要对车间断电及各机器设备进行检查。申请人在发生工伤时,其下属田某某等人也同样工作未下班。二、张某某、罗某、田某某等三人均非公司管理层,他们不了解当日申请人的具体下班时间点,但是他们都能确认公司普通员工会于晚上8点左右下班。公司亦存在加班惯例的事实,加班至晚上11-12点都是正常的。管理层工作区别于普通的操作人员,按惯例管理人员并不需要向普通员工报告工作。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描述是不准确的,申请人并非是下班回家,申请人受伤时并没有结束当日的工作,申请人受伤后才到员工宿舍,从员工宿舍送医。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发生工伤的公司作出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与申请人发生工伤的事实一致,并于2021年5月31日顺丰送达被申请人处。2021年6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情况说明;3.身份证;4.送达地址确认书;5.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结果;6.授权委托材料;7.顺丰速运运单及物流信息。
被申请人称:代某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工伤认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本案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关键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无法成立。第一,申请人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针对摔倒事故的发生时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表述为"2021年1月16日晚加班,11点下班时从下楼楼梯摔下",认为摔倒事故发生于下班时而非工作时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表述为"2021年1月16日,晚上10-11点左右的时候,我加班完成,准备下班回家,就在出办公室门下楼梯的时候,脚底踩滑摔倒",申请人认为摔倒事故发生于下班时,表述与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致。申请人摔倒当日,员工罗某在场,罗某亦说明申请人系加班下班时摔倒。因此,申请人摔伤发生于工作时间后,不属于工作时间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申请人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申请人摔伤时,是为了下楼梯回家,与工作内容没有必然联系,既不是为了工作做准备,也不是工作后做收尾,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第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申请人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被申请人询问时,二次表述自己下班后摔倒受伤,但在复议申请书中却表述自己上班时受伤,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与《工伤认定申请表》和询问笔录中的二次陈述存在前后矛盾,不应当采信。根据《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但用人单位所提交之《情况说明》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情况说明》之表述与被申请人询问时并不相同,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6日在下班后下楼梯的时候摔倒受伤,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伤害依法应当不予认定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身份证;2.用人单位工商信息;3.个人参保证明;4.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5.情况说明;6.用人单位现场照片;7.询问笔录(代某某);8.询问笔录及身份证(田某某、罗某、张某某);9.工伤认定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工伤申报证据清单;10.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第三人的职工。2021年1月16日23时许,申请人在加班下班时在楼梯摔倒受伤,经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区第五人民医院于2021年1月17日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工伤认定。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2021年3月22日,申请材料齐全,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苏人社资讯工受字[2021]第40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同日,向第三人邮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年5月8日至5月20日,被申请人分别对代某某、田某某(代某某同事)、罗某(代某某同事)、张某某(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年5月31日,第三人作出的《情况说明》被送达至被申请人处。2021年6月2日,被申请人将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身份证;2.用人单位工商信息;3.个人参保证明;4.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5.情况说明;6.用人单位现场照片;7.询问笔录(代某某);8.询问笔录及身份证(田某某、罗某、张某某);9.工伤认定申请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工伤申报证据清单;10.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及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提交工伤申请时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受伤害经过简述"记录为"2021年1月16日晚加班,11点下班时从下楼楼梯摔下……"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笔录,申请人自述"加班完成,准备下班"以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同事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笔录,除罗某(同事)称"加班下班的时候",张某某(法定代表人)与田某某(同事)均称不了解当天具体情形。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表述"在下班前的巡查工作时,路经二楼楼梯未注意脚下楼梯摔伤",该表述推翻了此前申请工伤认定时的两次表述,因该事实阐述存在主观性,修改表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存疑。另,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情况说明》称"员工事故发生当天下楼梯路过车间,按照惯例对车间巡视时不慎受伤",系第三人的推测,缺乏客观性,且无证据相佐证,本机关不予采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在下班时下楼梯摔倒并非在工作时间,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故申请人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立案、调查、工伤认定期限、送达等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人社资讯工不认字〔2021〕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