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吴行复第1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查处。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天猫某某直播间购买某旗舰店专售商品"(双12专享)某抗菌羽绒被95白鹅绒被冬被加厚保暖被芯新青年被四季被子"一床。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了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
申请人认为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了以下事实证据:1.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2.委托检测数据得到绒子含量为86.5%且鸭绒含量为14.9%,总体数据不符合页面宣传鹅绒含量95%的标准;3.页面价格为6099元,吊牌价格为5769元,6099元无依据。被申请人仅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没有说明理由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2.天猫商城页面、订单、吊牌;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W02122093342检测报告;4.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接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内容为:"2021年12月13日通过在天猫某某直播间购买某旗舰店专售商品:(某某双12专享)某抗菌羽绒被95白鹅绒被冬被加厚保暖被芯新青年被四季被子一床。问题如下:1.产品吊牌价为5769元,因此划线价6099元无依据;2.宣传6A抗菌防螨,在线咨询客服实际不能提供防螨检测报告;3.产品页面称100%填充5A级白鹅绒,而无5A级质量数据对比依据;4.商家自身提供检测报告显示含有鸭绒2.8%含绒量,实测报告鸭绒子含量14.9%,且总绒子含量检测为86.5%,与宣传和100%白鹅绒以及95%鹅绒含量不符;5.宣传清洁度达国标170%、饮用水级别,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对此发布虚假广告问题应给予查处。"经查,某天猫店铺系由被申请人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开设,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经营场所在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区桃源镇某村。针对申请人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核实如下:(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吊牌零售价5769元,划线价6099元无依据",被申请人打开了申请人与某天猫店铺的交易订单的网页快照,在其网页快照上含有如下内容:"1.价格说明:划线价格指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2.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曾经使用过吊牌,吊牌上的价格为6099元;3.商品的主图内有"某某直播间价:¥799/150*210cm、¥1099/200*230cm、¥1199/220*240cm"内容。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划线价进行了价格说明且提供了曾经使用过的吊牌,价格指向明确且与申请人所购买的"尺寸:220*240"的产品价格一致,故不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所说的价格欺诈。(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宣传6A抗菌防螨在线咨询客服实际不能提供防螨检测报告",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检集团NO:210251039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抗菌效果AAAAAA级";某检集团NO:210251040检测报告显示:"防螨性能(驱避率):71.43%,样品具有防螨效果。"(三)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页面称100%填充5A级白鹅绒,而无5A级质量数据对比依据",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某检集团NO:210251041检测报告,其中蓬松度(cm)检测数据为22.6cm,对照中国羽绒行业团体标准(TB/TCFDIA001-2016)羽绒分级标准,查得产品等级为AAAAA。(四)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自身提供检测报告显示含有鸭绒2.8%含绒量,实测报告鸭绒子含量14.9%,且总绒子含量检测为86.5%,与宣传的100%白鹅绒以及95%鹅绒含量不符",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南京某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0GA211037T检测报告,显示绒子含量为94.4%,鸭绒含量为2.8%,申请人在举报材料中提供了一份不完整的检测报告(鸭绒含量14.9%,绒子含量86.5%,),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检测报告是以申请人所购买商品进行检测后得出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193-2012)羽绒羽毛被中显示,绒子含量为95%时,绒子含量允许偏差为-5%,鸭毛含量需≤15%。南京某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0GA211037T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被检产品符合要求。另查看申请人的交易订单,在该交易订单的网页快照内两处用较大字体表述,一处是95%,一处是95%高含绒量,另有页面图片表述:"产品名称:95%白鹅绒冬被,产品填充:95%白鹅绒",页面内含有一处"100%填充全鹅绒",一处"100%保真全鹅绒"。联系页面内关于95%的宣传语,该两处应理解为100%填充95%白鹅绒。(五)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宣传清洁度达国标170%、饮用水级别,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南京某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0GA211037T检测报告,显示透明度(mm)标准值为≥450,检测结果为>1000,取检测结果的最小值1000除以标准值450,结果为2.22(222%)。某羽绒被采用的QB/T1193-2012标准对羽绒的定义来源于GB/T17685-2003标准,GB/T17685-2003有如下内容:4.20透明度羽毛绒样品的水洗过滤液用透明度计测量所得的测量值。表示羽绒(羽毛)清洁的程度。GB/T17685-2016代替GB/T17685-2003,GB/T17685-2016前言中有述"并遵照国际惯例,将透明度改称为浊度"。GB/T14272-2021中"3.术语和定义GB/T17685和GB/T155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也就是说透明度(浊度)是适用于GB/T14272-2021的,而GB/T14272-2021代替GB/T14272-2011,也就是说透明度(浊度)是适用于GB/T14272-2011,而GB/T14272-2011中有述"3.14清洁度表示羽毛绒的清洁程度"所以"清洁度"和"透明度"为同一概念,且两者试验和测定的方法是一样的。饮用水级别虽不能提供依据,但销售的是床上用品,其清洁度已经用数据表明,消费者不会去饮用做过羽绒清洁度试验后的水,所以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在本案中,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所购买商品的检验报告,该证据足以证明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不予立案审批表;2.投诉建议举报平台举报单;3.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5.吊牌、检测报告、检测标准、说明材料;6.交易快照网页截图;7.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8.录音光盘。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天猫平台某店铺购买"某抗菌防螨95%白鹅绒冬被"1床。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理由为:"1.产品吊牌价为5769元,因此划线价6099无依据;2.宣传6A抗菌防螨,在线咨询客服实际不能提供防螨检测报告;3.产品页面称100%填充5A级白鹅绒,而无5A级质量数据对比依据;4.商家自身提供检测报告显示含有鸭绒2.8%含绒量,实测报告鸭绒子含量14.9%,且总绒子含量检测为86.5%,与宣传和100%白鹅绒以及95%鹅绒含量不符;5.宣传清洁度达国标170%、饮用水级别,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2年1月5日对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打开订单交易快照并进行打印。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对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曾经使用过的6099元的吊牌、某检集团NO:210251039、NO:210251040、NO:210251041检测报告和南京某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0GA211037T检测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193-2012)等检测标准。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2.天猫商城页面、订单、吊牌(5769元)、检测报告(申请人提供);3.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5.吊牌(6099元)、检测报告(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标准、说明材料;6.交易快照网页截图;7.不予立案审批表;8.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建议、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建议举报,于2022年1月5日和1月7日分别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履行核查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被申请人根据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曾经使用过的吊牌,找出划线价格依据,认定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并无不当。另根据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检集团NO:210251039、NO:210251040、NO:210251041检测报告和南京某纺织工业产品检测中心0GA211037T检测报告及中国羽绒行业团体标准(TB/TCFDIA00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193-2012),查明涉案商品:1.蓬松度符合5A级标准;2.绒子含量达95%,鸭绒含量范围符合标准;3.抗菌级别达6A级,有防螨效果;4.清洁度达170%,不构成虚假广告。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发现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而申请人提供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W02122093342检测报告仅在样品描述中表述"被子/白色",未显示检测商品具体规格型号、商标、制造单位等信息,不能证明送检商品与涉案商品一致,本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