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吴行复第47号
申请人:宁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松陵街道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理关于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举报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4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购买一床羽绒被,商家宣传该产品填充物为羽绒,绒子含量95-100%。下单购买后,申请人认为绒子含量达不到商家宣传的标准,于是委托上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绒子含量为86%,遂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建议。申请人的诉求是:退货并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经与商家沟通,商家对消费者的诉求表示不予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仅处理了投诉建议赔偿,对于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等均未进行调查、核实及回复。并且被申请人最初受理时,曾告知申请人涉及的违法内容正在调查中,但此次反馈并未有相关违法内容核实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嫌袒护商家,匆忙结案,做出错误反馈,特此要求撤销,并重新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产品参数、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投诉建议详情、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建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建议"模块进行的投诉建议。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建议请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2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建议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止调解的告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调解,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投诉建议的问题不属实,拒绝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将调解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全国12315平台区分了"我要投诉建议"模块和"我要举报"模块。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建议"模块进行了投诉建议,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处理,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提出对于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等均未进行调查、核实及回复的情况,不适用于投诉建议的处理,申请人需要举报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我要举报"模块进行录入,被申请人会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全国12315平台截屏、投诉建议须知、举报须知;2.投诉建议单、业务记录查询结果、流转记录明细;3.不予调解声明。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天猫店铺购买一床羽绒被。12月23日,申请人因羽绒被质量问题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建议。12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建议。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与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调解,苏州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请求。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将调解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产品参数、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投诉建议详情、身份证;2.全国12315平台截屏、投诉建议须知、举报须知;3.投诉建议单、业务记录查询结果、流转记录明细;4.不予调解声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建议"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建议"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建议,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申请人未在全国12315平台中举报,也未通过其他渠道向被申请人举报,因此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的投诉建议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宁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