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9月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9工不认〔202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也违背事实,申请人所受伤害应该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明;4.病历、CT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5.身份证、授权委托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职工李某某确系苏州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定子插槽工作。李某某自述2023年10月3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江苏盛泽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外伤、右股骨外伤、多处挫伤。李某某受伤后,其于2024年6月26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7月8日受理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内,用人单位提供了答辩意见、其他人员事故当日打卡记录、其他人考勤记录表、李侠证人证言。经审查,被申请人于9月2日作出苏0509工不认〔202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李某某自述2023年10月3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江苏盛泽医院治疗诊断为腰部外伤、右股骨外伤、多处挫伤。李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应不予认定工伤。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李某某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首先对于事故责任和事故地点认定,根据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23年10月3日20时37分左右,宋某某驾驶苏E030BL小型轿车沿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震泽镇盛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震泽镇盛八线馄饨斗公交站台时,遇李某某驾驶的沿震泽镇盛八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点往北左转弯的昆山2013270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昆山2013270电动自行车倒地后又与曹某某驾驶的沿震泽镇盛八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地点的苏E33E3H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方车损及李某某、昆山2013270电动自行车乘客蒋某受伤。宋某某、李某某负同等责任,蒋某、曹某某无事故责任。其次,对于李某某受伤情况,根据江苏盛泽医院CT检查报告单显示,就诊时间为2023年10月3日22:01分,临床诊断为多处损伤;根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历显示,会诊时间为2023年10月4日00:40分,初步诊断为"股骨骨折,腰椎骨折,多处损伤"。最后,对于李某某是否是在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询问李某某,其陈述事故当天晚上8点多下班的,快到家时出了交通事故,平时工作时间不固定,因进单位时间短,暂时没有考勤,其陈述事故当天她下班时没有人看到,车间里已没有人,李某某在下班的时候叫儿子来其单位带他下班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2023年10月3日李某某同车间人员打卡记录显示,当天需打卡人员中李某为最晚下班打卡的人员,打卡下班时间为18:29分;另用人单位提供李某的证人证言一份,其中李某陈述其与李某某同车间,事故当天下班打卡时间为18:29分,下班时未见李某某在车间岗位上班;被申请人查询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上面显示统计日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统计人员的打卡记录显示打卡下班最晚约在下午六点半左右,无加班到八点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询问熊某某(用人单位生产部主管),其陈述李某某在生产部做打槽工作,生产部工作时间是最晚不超过18:30下班,李某某就是这么规定的,没有加班的情形。因此,对于生产部员工的工作时间,单位提供的通勤记录表与单位被询问所陈述情况是相符合的。李某某作为用人单位生产部员工,其工作时间应当与其他生产部员工一致,存在加班的情况可能性较低,且目前无证据证明李某某在车间加班工作到20点,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时37分许,李某某此时位于下班途中并不合理,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结合上述材料,可以初步证明职工李某某在20时37分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9工不认〔202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关系证明;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其他人员事故当日打卡记录及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5.江苏盛泽医院CT检查报告单、DX检查报告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历、出院记录;6.答辩意见;7.工伤认定询问笔录及身份证;8.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0.送达回执、快递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申请人于7月8日受理,并于同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09工不认〔202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关系证明;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其他人员事故当日打卡记录及考勤记录表、证人证言;5.江苏盛泽医院CT检查报告单、DX检查报告单、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病历、出院记录;6.答辩意见;7.工伤认定询问笔录及身份证;8.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9.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10.送达回执、快递单;11.证明;12.身份证、授权委托材料。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陈述其于2023年10月3日晚上8点多下班,快到家时出了交通事故,平时工作时间不固定,因进单位时间短,暂时没有考勤。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同车间人员打卡记录显示,当天需打卡人员中最晚打卡下班的时间为18时29分,且其下班时未见申请人在车间岗位上班。被申请人查询用人单位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考勤记录表上统计人员的下班打卡时间,最晚约在下午六点半左右,无加班到八点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询问用人单位生产部主管,其陈述申请人在生产部做打槽工作,生产部工作时间最晚不超过18时30分下班,没有加班的情形。因此,对于生产部员工的工作时间,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表与询问所陈述情况是相符合的。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生产部员工,其工作时间应当与其他生产部员工一致,加班的可能性较低,且目前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日申请人在车间加班工作到20点。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时37分许,申请人此时位于下班途中并不合理。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09工不认〔2024〕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