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8月7日19点30申请人加班结束在下班下楼梯的时候,在三楼去往二楼的楼梯上滑倒摔伤(由于楼道灯光昏暗,再加上楼道有饮料洒落,所以滑倒摔伤),同行的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救护车拉到苏州京东方医院,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头皮裂伤;3、寰枢椎半脱位;4、颈部损伤。然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之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曾有案例表明公司的楼道、楼梯、电梯、走廊、厕所等公用部位也是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的附属部位,由于公司的工作地点位于三楼,一楼到三楼楼梯是员工进出公司的必经之路,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员工下楼行为也是完成工作任务后离开公司的必然。因此员工下班后从三楼行至一楼楼梯摔倒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申请人的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受伤、就诊照片;3.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过核实,职工刘某某确系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的员工,为公司职员。刘某某于2024年8月7日在下班打完卡后不慎在楼梯间摔倒受伤,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以上事实有刘某某身份证、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书、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王美华)、考勤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刘某某受伤后,用人单位于2024年8月13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失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同日发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于2024年8月23日收悉,经审核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同日受理了刘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苏0509工不认〔2024〕1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刘某某确系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的员工,为公司职员。刘某某于2024年8月7日在下班打完卡后不慎在楼梯间摔倒受伤,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刘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应不予认定工伤。被申请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之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是正确的。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是否系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本案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关键点。本案中,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刘某某的具体职位是公司职员,根据考勤表显示,2024年8月7日事故当天,申请人刘某某已于19:32分打卡下班。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陈述受伤害经过为"2024年8月7日19:30下班打完卡,19:33从三楼楼梯上摔倒,磕伤后脑勺和颈椎";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就诊时间为当天20:02分,主诉为摔伤致头颈部疼痛半小时,现病史陈述为"半小时前从楼梯上摔下";王美华工伤认定证人证言中陈述事故当天19:30左右,看到二楼到三楼拐角处,楼梯上被别人撒了一地的奶茶,刘某某躺在那里,头部后脑勺处当时血流不止。综上,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刘某某于2024年8月7日在下班打完卡后不慎在楼梯间摔倒受伤。申请人刘某某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职员,受伤地点位于楼梯间,楼梯间并非是其工作场所。刘某某受伤之时已经打卡下班,代表其工作已经结束,其在楼梯间摔倒受伤与其作为公司职员从事的收尾性工作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刘某某在下班打完卡后不慎在楼梯间摔倒受伤,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09工不认〔2024〕1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书、考勤表;3.现场照片、受伤、就诊照片、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4.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王某某及其身份证);5.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7.身份证;8.送达回执、快递底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8月7日申请人在下班打完卡后不慎在楼梯间摔倒受伤,被送至苏州京东方医院,经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苏州某光电有限公司于8月1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失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同日发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后经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8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10月17日作出苏0509工不认〔2024〕1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书、考勤表;3.现场照片、受伤、就诊照片、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4.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王某某及其身份证);5.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7.身份证;8.送达回执、快递底单。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考勤表内容与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陈述内容来看,申请人受伤时已经完成打卡,代表其工作已经结束,申请人在楼梯间摔倒受伤不属于从事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故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09工不认〔2024〕1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