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10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申请人应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间要求,要求7:45到车间内开晨会,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早晨7:42到车间内打卡机打上班卡,打完上班卡后于7时42分23秒在车间走廊内准备打杯水后去开晨会,然后摔倒了,经苏州京东方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膝关节损伤;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内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申请人正是在工作时间前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上班前的准备性工作而摔倒,理应属于工伤范畴。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上班前去洗手间的路上发生摔倒事故中受伤"排除了在工作时间前和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事故受伤,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内容。综上,在工作时间前后(7:42)在工作场所内(生产车间)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打卡记录;3.诊断证明书、报告单、门诊病历;4.现场监控视频;5.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过核实,职工闫某某确系苏州纳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人。闫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在上班前去洗手间的路上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膝部外伤。以上事实有闫某某身份证、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书、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派遣证明、项城市养老保险未参保证明、现场照片、考勤表等证据予以证实。闫某某受伤后,用人单位于2024年8月22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失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2024年8月28日发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补正材料于2024年9月10日收悉,经审核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同日受理了闫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按规定进行了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闫某某确系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闫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在上班前去洗手间的路上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膝部外伤。闫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应不予认定工伤。被申请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之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是正确的。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7月23日开始确立,根据考勤表显示,2024年8月2日事故当天,申请人闫某某于7:42分打卡上班。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其中陈述受伤害经过为"于2024年8月2日早上7:40分左右上班前去洗手间路上,由于早上刚洗完地面,当时穿的拖鞋,走路滑倒";苏州京东方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就诊时间为当天上午8:16分,主诉为摔伤致右膝关节疼痛半小时,诊断为"髌骨骨折、膝关节损伤";崔某某证言中陈述事故当天早上7:40分左右,其经过过道去饮水机喝水时,看见申请人闫某某摔倒在过道,膝盖受伤,倒地不起。综上,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现场照片,可以证明闫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在上班前去洗手间的路上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职员,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工,受伤地点位于去洗手间路上的过道,该场所并非其工作场所。闫某某受伤之时也并非在做预备性工作,其在过道摔倒受伤与其作为公司操作工从事的预备性工作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
综上所述,闫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在上班前去洗手间的路上发生的摔倒事故中受伤,经苏州京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膝部外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2.苏州京东方医院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派遣证明、照片、打卡记录、询问笔录、电话记录;4.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6.送达回执、邮寄面单、物流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员工,2024年7月,申请人由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24年8月2日7点42分许,申请人在去洗手间路上滑倒摔伤。当日申请人至苏州京东方医院就诊,诊断为右髌骨骨折。8月22日,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提交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于8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9月10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2.苏州京东方医院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报告单;3.证人证言、证人身份证、派遣证明、照片、询问笔录、电话记录;4.打卡记录、现场监控视频;5.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委托手续;6.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7.送达回执、邮寄面单、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申请人系在工作开始之前去洗手间的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此时申请人还未进入工作车间,未在工作场所,且其滑倒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没有关联性,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另,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的问题,申请人作为一名车间操作工,去洗手间的行为与其操作工的工作无关联性,亦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故申请人受伤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