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不服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案
〔2025〕吴行复第178号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9月13日在网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9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17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箱饮料,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配料表为蔗糖,经查询该产品的企业标准Q/SZDA0002S,标准标注了白砂糖,属于配料表不符。根据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产品配料表必须和企业标准相一致。申请人投诉建议商家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了解,市民反映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其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及说明书中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立即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该款产品标签中已注明产品执行标准,且执行标准进行了公示。因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故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错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公正客观地调取证据,然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案件进行审核。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的过程中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款认定该厂家没有证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规章,属于程序违法。二、产品配料表不符说明。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为Q/SZDA0002S,通过全国标准企业信息公开查询,明确标注了配料表里为白砂糖,并且白砂糖要符合GB/T317以及GB13104的要求。该产品配料表为蔗糖,属于配料表标注不符。根据GB13104-2014白砂糖的定义与分类,食糖分为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等。其中原糖是以甘蔗汁经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离心分蜜制成的带有蜜糖,不供作直接食用的蔗糖结晶。白砂糖是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和分蜜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蔗糖结晶。再看GB/T317-2018对于白砂糖的定义,该标准对白砂糖有充分的讲解。蔗糖只是经过初级加工的一种原始材料,白砂糖是加工后的成品,并且对等级以及颗粒大小有着完全的定义。按照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浑浊度、不溶于水杂质等标准来说,其数值完全不同,感官也不相同。蔗糖和白砂糖两者区分就是蔗糖的工艺更为简单,而白砂糖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格。被申请人混淆了蔗糖和白砂糖。三、按照被申请人回复,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其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及说明书中一致,也就是说明,该企业标准与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不一致。四、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通则第3.4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该产品配料表为蔗糖,企业标准为白砂糖,则违反此条规定。即使该产品配料表为白砂糖,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通则第4.1.11.4质量(品质)等级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白砂糖已经在GB/T317明确规定级别,该标签配料表为蔗糖,而蔗糖为初级加工的一个初级形态,并不是标准的白砂糖,该厂家以此种标签标注混淆误导消费者,用价格更低的蔗糖来代表白砂糖,属于偷工减料。五、该产品为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立即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备案的产品配方、原辅料名称及用量、功效、生产工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技术要求的规定。该产品蔗糖与白砂糖的工艺以及名称违反该条规定。按照保健食品立即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对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才作出不予立案的错误结果,属于法律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商品详情、订单详情、商品照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举报详情、投诉建议详情;2.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2025年8月17号,在拼多多平台下单一件饮料,到货发现该饮料的配料表不符。我已录取所有举证可供参考,请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举报材料中提供的证据为拼多多平台页面截图及涉案产品照片。经核查,被申请人于9月3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对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的举报,因被申请人于9月2日在12315平台又接到另一名举报人对同一主体的同类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25年8月23日在拼多多商城购买了一箱饮料,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跟配料表不符,该产品的配料表为蔗糖,但是本人查询了该产品的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Q/SZDA0002S,标注了需要用的是白砂糖,属于配料表不符,根据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产品的配料表必须要和企业标准为一致,我投诉建议商家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诉求:消法55条申请举报奖励。详见材料追加。我局接到该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因申请人举报事项与该举报内容相近,故并案调查。
经线索核查,被举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并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立即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涉案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其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的内容相一致,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涉案产品执行标准Q/SZDA0002S中标注配料表为白砂糖,但产品实物配料表为蔗糖,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企标与立即注册批件不一致即违法"的问题。《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2016年11月废止)中规定了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有效期要求,需要定期进行更新,更新时,企业标准中的内容需要根据当时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范。该款产品标签中已注明产品执行标准,且执行标准进行了公示。根据GB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定义,白砂糖是"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和分蜜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蔗糖结晶",其核心成分即为蔗糖。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自2011年起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更新配料表述,将"蔗糖"规范为"白砂糖",但该调整仅为术语规范,并非原料实质变更。产品实际使用的原料既符合企标对"白砂糖"的质量要求,也与立即注册批件中的"蔗糖"表述本质一致,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偷工减料"或"混淆误导"的情形。因该商品为保健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该产品标签内容应与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及说明书一致。因此并未发现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询问调查等查明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9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将上述不予立案结果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为:经了解,市民反映的产品属于保健食品,该产品标签内容与其保健食品立即注册批件及说明书中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立即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该款产品标签中已注明产品执行标准,且执行标准进行了公示。因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故我局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整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建议举报平台举报单、商品详情、订单详情、商品照片、投诉建议举报信及信封照片、身份证;2.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手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3.商品链接页面截图、拼多多平台聊天记录;4.保健食品批件、产品照片、产品标签信息、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5.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记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称其于8月1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箱饮料,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的配料表与企业标准不一致,要求被申请人核实。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另一名举报人对同一主体的同类举报,因申请人举报事项与该举报内容相近,被申请人决定并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批件、企业标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并于当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因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9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江苏市场监管投诉建议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详情、商品详情、订单详情、商品照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投诉建议举报信及信封照片、身份证;2.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手续、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3.商品链接页面截图、拼多多平台聊天记录;4.保健食品批件、产品照片、产品标签信息、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5.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告知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立即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首先,被举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其保健食品批件载明主要原料为纯水、牛磺酸、肌醇、咖啡因、维生素PP、维生素B6、蔗糖、柠檬酸、苯甲酸钠,经查,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批件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其次,关于产品标签配料表与企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企业标准需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更新,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自2011年起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更新配料表述,依法标明该产品的所有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根据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将"蔗糖"规范表述为"白砂糖",但该调整仅为术语规范,并非原料实质变更。最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9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熊某举报苏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