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某不服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行政复议案
〔2025〕吴行复第186号
申请人:邢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人。2025年6月1日13点10分左右(白班转夜班的下班时间),申请人到公司车库二楼的车棚骑电瓶车下班,在车库二楼楼梯下坡至一半时,发现下方有人骑车上坡,为避免碰撞,申请人紧急刹车,又因雨天路面湿滑,电瓶车失控摔倒,造成多处骨折。申请人在事故中未与他人发生直接碰撞,无主要责任。申请人受伤后,经苏州瑞华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髁间骨折,2.左肱骨髁上骨折,3.左肱骨内髁骨折,4.左肱骨外髁骨折",伤情严重并涉及多处骨折。但被申请人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仅笼统记载"左上肢外伤,髋部挫伤",完全背离医疗诊断的客观事实,属于对工伤认定关键事实的不作为,认定严重失实。且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未当面调查申请人(仅事后电话简单了解),也未全面核实事故现场、伤情诊断等关键事实,导致对受伤经过、伤情程度的认定存在重大疏漏,程序明显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受伤地点为公司车库二楼车棚及下坡路段,属于职工上下班通行的必要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区域;受伤时间为下班后,系在合理的下班时段内,且骑电瓶车的行为属于下班通行的必要行为,因避让他人、路面湿滑而摔倒受伤,与工作关联的通行行为直接相关,且无主观故意和无主要责任,属于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合理行为范畴。被申请人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系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错误,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事实认定失实、调查程序违法及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全日制劳动合同书;3.考勤打卡记录;4.苏州瑞华骨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5.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经核实,申请人确系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人,任值班长,负责车间生产工作。2025年6月1日,申请人下班后在车库二楼骑电瓶车摔倒受伤。经苏州瑞华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肢外伤、髋部挫伤。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书、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考勤记录、工伤认定电话询问记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受伤后,用人单位于6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当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于6月24日收到补正材料,于7月7日受理该申请。因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于9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及申请人送达。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工作岗位为普工。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记载,其受伤害经过为"2025年6月1日下午1点左右车库2楼下来刹车太急导致车轮打滑连人带车一起摔下来";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门急诊病历显示,申请人就诊时间为2025年6月1日15时33分,主诉为"摔伤致左肘部肿痛、活动受限2.5小时",现病史显示"患者于2.5小时前在下班途中不慎摔伤左肘部";申请人在电话询问中陈述其受伤经过为白班转夜班所以中午13点下班,13点多在食堂边上打卡下班,去电动车车棚取完车准备回家,车库是上下两层,在二层下坡时前面突然出现一辆经过的电动车,其就减速摔倒受伤了,工作车间在厂区里,离车库大概400米远;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及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申请人系用人单位脱水开幅部门员工,于2025年6月1日13时03分打卡下班,13时10分左右在公司电瓶车库取车,骑行至车库出口处发生摔倒受伤;申请人打卡记录显示其确于事故当天13时03分打卡下班,申请人受伤经过有杨某某、赵某某两人可以作证。结合上述材料可以证明,2025年6月1日申请人下班后在车库二楼骑电瓶车摔倒受伤,此时已完全脱离工作时间范畴。工作场所应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区域,公司车库二楼下坡路段虽为职工下班通行区域,但并非直接从事生产工作的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及合理延伸的范畴。申请人骑电瓶车下班的行为系个人通行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因此上述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关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的"左上肢外伤、髋部挫伤",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的概括性描述,而苏州瑞华骨科医院的详细诊断结果是对其伤情的具体细化,二者并非矛盾。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已收悉并核实相关病历材料,不存在对工伤认定关键事实不作为及事实认定失实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全日制劳动合同书;3.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5.情况说明、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杨某某、赵某某)及身份证;6.地图、考勤记录;7.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0.工伤认定电话询问记录及录音;1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物流信息。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确系苏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2025年6月1日疑似时间错误,注意区分12小时制和24小时制的时间表示方法10分左右,申请人下班后骑电瓶车在公司车库二楼楼梯下坡时滑倒摔伤,被送至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区第四人民医院就医,后至苏州瑞华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臀部挫伤。6月20日,用人单位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7月7日受理。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9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与用人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2.全日制劳动合同书;3.苏州瑞华骨科医院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5.情况说明、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杨某某、赵某某)及身份证;6.地图、考勤记录;7.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8.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执;9.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0.工伤认定电话询问记录及录音;1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下班打卡后骑电动车在公司车库二楼楼梯下坡时滑倒摔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申请人作为脱水开幅部门的普工,骑电动车的行为与其收尾性工作不存在关联,故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赛事交通服务、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骑行电动车摔伤属于单方事故,关于其"无主要责任"的主张,公安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也无证据证明事故系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因所致,即无法证明申请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