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吴行复第24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开平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峥,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建议举报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区某便利店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处理结果违法。
申请人称:我有购物小票过期的食品包装支付记录,有超市老板承认他卖过期食品的视频,我的证据特别充分。市场监管局说我没有录音录像,说我证据不足,特别不能接受他们的说法,市场监管局完全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建议举报处理结果短信截图;2.产品照片、购物小票、微信支付记录截图;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事后维权视频;4.天眼查页面截图;5.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5年11月21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发起的投诉建议和举报,反映被投诉建议举报人某便利店涉嫌售卖过期食品,要求商家按照相关的法律对其退款赔偿,并进行核实查处,但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接到投诉建议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供了3张图片作为证据材料,分别为涉案食品"某干脆面"的外包装袋照片(显示保质期至2025年11月14日)、涉案食品购物小票的照片(小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20时26分)、支付19.5元付款记录的截图(支付时间为11月21日20时26分10秒)。
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建议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在售同款涉案食品的保质期均至2026年1月3日,未查见同批次过期涉案食品。2025年11月26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商品供货商的证照信息、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明确否认售卖过期食品,拒绝申请人1000元赔偿诉求并拒绝调解。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及短信答复告知了申请人,短信内容如下:我局就该投诉建议反映的情况已与被投诉建议方进行了联系,被投诉建议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已经终止调解。市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针对你的举报事项,因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
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省民声智慧平台的投诉建议举报,反映对被申请人做出的上述终止调解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再次处理,但未提供新证据。
2025年12月8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现场,询问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现场告知已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申请人对答复不满,当场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调解,并现场向被申请人播放展示了两段事后维权视频,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该两段视频原件或副本。当日,被申请人再次联系被投诉建议举报人至现场。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同意补偿申请人200元,申请人收取补偿款后离开。
根据申请人现场播放展示的视频证据中提及"承认一包过期"的相关对话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仍否认售卖涉案过期食品,并表示因申请人前往经营场所吵闹报警,考虑做生意和气生财,不想惹麻烦、影响生意,故决定补偿了事。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食品被举报人于2025年8月7日购进1箱共30袋,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在售的涉案食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均至2026年1月3日,与申请人事后视频中口头描述不一致,且同一箱食品中仅1袋过期的情况有违常理,现有证据(包括申请人展示的视频)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重复举报不予重复处理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答复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如下:经了解,市民于2025年11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反映过该情况,我局接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已将处理情况于2025年12月3日通过短信告知市民,答复内容为:我局就该投诉建议反映的情况已与被投诉建议方进行了联系,被投诉建议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已经终止调解。市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针对你的举报事项,因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此次市民就同一事实再次发起投诉建议举报,我局已做出过受理处理且告知结果,鉴于上述情况,我局依法决定对您的该次重复举报不再重复处理;针对您的投诉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建议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与该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建议作出的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投诉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于2025年11月24日通过平台进行了受理,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经被申请人联系调解,被投诉建议人于2025年12月3日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赔偿的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建议人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经被申请人联系商家进行投诉建议调解,2025年12月3日,商家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并否认销售过期食品,出具《拒绝赔偿的说明》。因被投诉建议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对投诉建议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将终止调解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
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省民声智慧平台的投诉建议。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依法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建议人同意补偿申请人200元,申请人现场收取了补偿款后离开。同日,被申请人又通过上述短信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结果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建议请求,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建议、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的举报,2025年11月2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1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因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12月8日,对申请人通过省民声智慧平台的再次举报,针对申请人现场播放展示的两段维权视频,被申请人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作出重复举报不予重复处理的决定,并于当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时限,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商的证照信息、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11月26日,经对被举报人询问调查,其陈述申请人于11月21日晚8时许在其店内购买涉案食品后离开,20余分钟后返回店内索要其购买1元/袋共购买4袋干脆面的小票,店内工作人员遂帮其寻找,待拿到小票后其突然声称购买到1袋过期干脆面,并索要1000元赔偿,被拒绝后离开。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的情况,被举报人购进一箱共30袋涉案食品,现场发现在售的涉案食品均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均至2026年1月3日,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且同一箱干脆面中出现两种不同批次产品、举报人购买4袋干脆面中仅1袋过期等情况明显有违常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答复告知了申请人。
2025年12月8日,针对申请人现场播放展示的两段维权视频,被申请人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明确说明视频中相关表述系"息事宁人"的无奈之举,并非认可售卖过期食品,且该视频仅为双方主观言辞交流,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与现场检查记录、进货票据、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因此,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重复举报不予重复处理的补充答复,并通过上述短信答复告知了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认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自收到投诉建议举报后,已依法履行现场检查、证据核实(包括核实进货凭证等)、询问当事人、向举报人索要证据、组织调解等方式,进行了充分调查履职,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实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凭申请人提供的事后视频,亦无法与其他在案客观证据进行印证,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案源线索核查、办理答复等职责,不存在有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办,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整地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工单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身份证;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货单;4.拒绝赔偿的说明、200元微信支付记录;5.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建议举报处理结果短信截图。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1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起的投诉建议和举报,反映被投诉建议举报人某便利店涉嫌售卖过期食品,要求商家按照相关法律对其退款赔偿,并核实查处。2025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建议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在售同款涉案食品的保质期均至2026年1月3日,未查见同批次过期涉案食品。2025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通过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供了3张图片作为证据材料。当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建议举报人调查询问,被投诉建议举报人提供了涉案商品供货商的证照信息、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明确否认售卖过期食品,拒绝申请人1000元赔偿诉求并拒绝调解。2025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上述终止调解以及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3日再次通过省民声智慧平台投诉建议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再次处理,但未提供新证据。当日,申请人前往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处,要求调取监控,现场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同日,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出具说明表示拒绝赔偿。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第二次投诉建议举报。2025年12月8日上午,申请人来到被申请人办公现场询问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现场告知对于第一次投诉建议举报已终止调解及不予立案,申请人对答复不满,当场要求被申请人再次组织调解,并现场向被申请人播放展示了两段事后维权视频,但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该两段视频。当日中午,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再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向申请人支付200元,申请人收取后离开。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为何在视频中承认售卖过期干脆面,被投诉建议举报人称是因为申请人大吵大闹影响生意,所以不想麻烦,口头上承认了,后来想想认为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又询问支付200元是否默认销售过期食品,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否认,称想解决事情花200元买个心安,并不是自己做错什么。同日,被申请人又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重复举报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因属于已经处理过的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而终止调解的补充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产品照片、购物小票、微信支付记录截图;2.案件来源登记表、工单信息;3.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天眼查页面截图;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销货单;5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事后维权视频;6.拒绝赔偿的说明、200元微信支付记录;7.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建议举报处理结果短信截图;8.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建议、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建议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建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建议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建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建议人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建议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建议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建议人和被投诉建议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在申请人首次投诉建议举报后,被申请人就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询问被投诉建议举报人。根据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销货单等现有证据,被举报人购进一箱共30袋涉案食品,现场发现在售的涉案食品均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均至2026年1月3日。申请人称其买到的4袋干脆面中有1袋过期,保质期至2025年11月14日,同一箱干脆面中出现不同批次产品有违常理。申请人买单结账时并未当场提出有一袋干脆面过期的问题,事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包过期干脆面确系被投诉建议举报人销售。综合来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要求。在未发现同批次过期涉案食品、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否认售卖过期食品并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投诉建议事项终止调解以及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履行了调查、调解、告知处理结果等法定职责。
申请人收到短信后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再次处理,但未提供新证据。被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组织双方二次调解,使得申请人从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处获得200元。被申请人再次询问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对被投诉建议举报人是否自认售卖过期食品进行核实,被投诉建议举报人否认售卖过期食品,表示系花钱了事。被申请人遂对第二次投诉建议举报作出补充答复,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重复举报不予重复处理以及因属于已经处理过的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而终止调解。对上述两次投诉建议举报,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