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苏州市公安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分局,住所地: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东太湖大道6600号。
法定代表人:郁海成,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6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3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到医院做了CT检查,也复查了CT,经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医师诊断头部损伤。1月20日,民警电话联系我称,给我一次去开发区派出所陈述的机会,对方不承认11月30日晚上八点多钟报警前用手打过我头部。我不清楚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有没有拍到对方承认,因为我当时头晕,就说要验伤,请求依法执行。在110依法调解室时,对方说打的很轻,我说要验伤。笔录现在也记不清了,大概是说用手打我头部后脑(医生说是右后侧枕顶部位)。做完笔录后,我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接我去验伤,民警说不用来,我也不懂什么意思。我在派出所等了一夜,到早上九点多,派出所开了鉴定委托书,上面写"争夺晾衣杆碰到头顶,头顶受伤",民警说要验伤拿这个就可以了。12月3日,我去派出所找民警,跟他说不要搞到最后是因为争夺晾衣杆受伤,民警就换了一张,写着"自称对方用手拍后脑勺,后脑勺受伤"。我现在右后侧枕顶部位还有胀痛感,右眼也有点胀。是什么原因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案,如需电话联系可先发短信预约或星期天联系。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摄片申请单、诊断证明书;3.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经过。2025年11月30日,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开发区某厂宿舍*栋***室被人打了。开发区派出所接警后处警至现场,经了解,系申请人与舍友吉某在某厂宿舍*栋***室内,因口角琐事起纠纷,申请人指控被吉某打了。次日,开发区派出所决定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刘某、吉某及证人陈某某,接收相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人体伤势进行法医学鉴定,2026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吉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发时,仅有当事人刘某、吉某及证人陈某某在场。吉某在其陈述和申辩中称在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后,申请人拿着晾衣杆骂骂咧咧地指着其,其就去抢晾衣杆,抢过晾衣杆的时候碰到了申请人头顶,其不是故意的。申请人的陈述为在与吉某发生争执后,吉某往其后脑勺拍了一下,没有使用工具。证人陈某某三次询问笔录记载申请人拿着晾衣杆对吉某比划,当时吉某在床上,吉某伸手去抓晾衣杆,但是没抓到,不小心碰到了申请人的头顶,吉某的行为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肢体冲突。经法医学鉴定,申请人不构成人体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吉某客观上对申请人实施殴打,亦无证据证明吉某存在殴打或伤害申请人的主观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系因同宿舍人员声音大小影响休息引发,经询问现场人员、委托鉴定,现有证据客观无法证明吉某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或伤害行为,且申请人无损害结果,主观上亦无法证明吉某对申请人存在伤害故意,被申请人依法对吉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接报案回执;2.询问笔录;3.鉴定委托书;4.接受证据清单及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送达回执;6.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8.到案经过;9.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2.违法嫌疑人相关信息及家属通知表;13.户籍基本信息;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30日20时55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栋***室被吉某殴打。被申请人下辖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处警至现场,并于次日决定立案调查。12月1日,开发区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对申请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12月18日,被申请人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人体轻微伤,开发区派出所于当日向申请人和吉某直接送达。经审批,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询问当事人双方及证人陈某某、接受申请人提供的病历材料及证人提供的视频资料等调查程序,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对吉某不予行政处罚,吉某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审批,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吉某宣告,并于1月29日向申请人完成邮寄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接报案回执;2.询问笔录;3.鉴定委托书;4.接受证据清单及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送达回执;6.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视频;8.到案经过;9.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2.违法嫌疑人相关信息及家属通知表;13.户籍基本信息;1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5.苏州市第九人民医院摄片申请单;16.申请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案发地点即某公司宿舍*栋***室内并无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现场人员陈某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两个人从头到尾都只是口角没有肢体冲突""刘某从阳台回去之后,手里拿了一根晾衣杆,对着吉某比划,吉某只是不想让晾衣杆打到他,所以就想伸手去抓住晾衣杆,但是没抓到,所以不小心碰了一下刘某的头顶,我认为吉某不是故意的,而且只是手碰了一下刘某的头顶,这个行为我也不认为是肢体冲突",且申请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不构成人体轻微伤"。另,陈某某提供的两段视频仅能看出申请人与楼长站在床铺下方,吉某坐在上铺床上与申请人争吵,无法还原案发经过。故申请人关于吉某对其实施殴打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被申请人就案发经过询问当事人双方及证人陈某某、委托鉴定申请人伤势情况、接受病历材料及视频资料等,已尽到合理的调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经行政立案、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延长期限等环节,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公安局全球十大世界杯投注靠谱平台排行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