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4〕3号)
二、 相关要求
1.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夯实工作基础,及时做好调标工作,确保抚恤补助等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三、相关对象
1.调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
2.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3.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4.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残疾被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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