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依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促进生育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第一至第二条规定了政策适用范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区卫生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五至第六条明确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满足条件和报销渠道;
第七至第十条规定了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付程序、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的发放情况;
第十一至第十二条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补助情况;
第十三条规定了男职工护理假生育津贴的申领条件、办理程序;
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生育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义务;
第十八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明确了文件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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