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护原则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遵循"谁拥有、谁管理"、
"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二、管护主体
七都镇人民政府作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单位,承担七都镇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各村民委员会(包括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均简称村民委员会)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七都镇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完成移交工作。接收单位作为项目的管护主体,承担直接管护责任。
三、管护职责
(一)管护主体需按照有关部门行业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二)管护主体需进行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日常维护包括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处理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年修是每年对日常养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进行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扩建、续建、改造等。
(三)管护主体需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基础设施。
(四)管护主体需服从七都镇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区级主管部门、七都镇政府及村级组织的管理监督,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四、管护内容
(一)管护人员(单位)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包括机泵、供电设备等)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无安全隐患,保持和达到管护标准。
(二)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经验收后,由七都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在施工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施工质保到期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
(三)管护人员(单位)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四)管护人员(单位)巡查时要重点关注大中型货车、工程机械车辆、各类大型农业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情况。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七都镇政府报告并进行处理,责令破坏者赔偿修复费用。
五、奖惩制度
(一)对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先进村委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因管护实施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或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员(单位)的责任。
(三)对有意损坏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管护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的,应及时报警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赔偿工程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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