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5〕9号)。
二、 相关要求
1.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方式,立即做好调标、补发工作,确保抚恤补助等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三、相关对象
1.调整在职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2.调整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876元。
3.调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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