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州政办发〔2026〕64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调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遗属生活补助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8元提高到1261元。
一、 政策依据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苏州政办发〔2026〕64号)。
二、 发放要求
对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配偶发放遗属生活补助。
三、发放标准
部分优抚对象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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